赤壁商标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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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商标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咸宁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7 08:27:23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咸宁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商标是公司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之一。许多公司只在中国注册商标,不注册国际商标。外国人可以直接使用他们的商标。那么商标国际注册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人可以随意选择已经向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代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申请步骤如下:(1)准备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已填写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已完成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外国国际注册申请;国内商标局出具的咸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者接受通知复印件;如果注册商标申请已在国家、转换、续签等情况下发生变更,则需提交批准证书副本;商标设计申请两份,如果是商标颜色,则需要两种颜色的商标图纸分享(2)将上述材料提交国际商标注册处;(3)支付国际商标注册的注册费;(4)申请人获得国际注册证书。

当今社会不仅仅是每个企业迈向成功的第一步,也成为了一种潮流。而虽然如此火热,却仍有很多人不太了解咸宁商标注册。那么有哪些必要的流程?公司给您简单介绍一下。商标申请流程:商标的设计-商标查询-准备申请资料-提交申请-受理文件-商标审查(形式/实质)-初审公告-证书如何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

是由商标申请注册人提出申请后,提交后再经商标局审查通过后予以初步审核公告,若是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后经裁定不成立的,则该商标即为注册成功,受到商标法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国内,申请注册一个商标从提交到拿到商标证,大概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过程中若是出现商标驳回或异议的情况就会需要更多的时间。

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两年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驳回的话时间稍早),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审定公告该商标,再下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至此获得核准。

今天便是2019年的最后一天,我司小编首先在文章开头预祝大家元旦快乐,明日就是2020年的第一天,新的一年我们该如何展望呢?想必大家都有自己的计划,那在这里,小编就不过多的讲了,下面我们直接进入今天的主题吧~近些年,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票据电子化也越来越普及了。众所周知,现在的电子发票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电子发票,另一种是区块链电子发票,今天小编就重点来讲一讲区块链电子发票的知识点,给大家在使用的过程中,加深一下印象!

一、什么是区块链电子发票?区块链技术:区块链作为一种较成熟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具有全链共识、数据不可篡改、信用度高、可追溯等特点,非常适用于发票的使用场景。区块链电子发票:区块链电子发票运用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来实现发票的全流程管理。通过多节点的参与,打通发票的全流程领票、开票、流转、报销、申报、向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开票服务。

二、区块链电子发票与传统发票有何区别?(优点比较):1、传统发票的票种核定开通手续麻烦;而区块链发票是不收费的。2、传统发票需要税控盘;而区块链发票则不需要税控盘和专用设备。3、传统发票抄报税复杂不易学;而区块链发票则不需要抄报税。4、传统发票往返税局领购费时费力;而区块链发票不需要领票。5、传统发票的票量不够,常常超限量申请;而区块链发票按需要供给,不需超限量。6、传统发票多个门店需要多个税控设备;而区块链发票是ERP自动报销,不收门店数量限制

三、区块链电子发票怎么申请开通?只要是实名认证的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即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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