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交易需要留存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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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交易需要留存的材料有哪些?

作者:咸宁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29 08:58:10

近年来,进行商标注册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一方面体现出我国企业知产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各类商标纠纷也让大家头痛不已。不过在面对商标纠纷时,我们还是要积极应对,适时地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商标转让交易需要留存的材料有哪些呢?下面跟随咸宁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1、商标转让最常见的合同、清单,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发货清单。

2、发票,如销售发票、印刷采购发票、广告宣传发票、产品质检发票、参展发票、其他与注册商标有关的业务发票均需保留。

3、宣传资料。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纸质类的宣传单、宣传手册、广告报纸,宣传海报等需保留2-3份,无法辨明资料时间的,在制作档案时,连同宣传发票或收据一起保存最好。

4、商品包装。商品包装盒、包装袋,印有商标的相关礼品盒等,以及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包装盒之类的可以以照片的显示留档。

5、产品质检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

6、商品参展资料。参加展会的名称、场内照片和相关产品照片,已经参展的协议和发票。实际工作中,常有遇上无参展合同和发票,双方仅以电子邮件方式沟通的案列,此情况对有进出口的企业在商标维权提供证据时非常不利。故特别注意参展合同和发票要及时签订,并以纸质文件存档。

7、产品或者商标参赛资料。有些商品本身技术含量比较高,会参加一些重要的考核比赛,这是技术型的企业会比较多见。相关参赛的资料和得奖的资料是非常关键的商标使用证据。同时,也能体现商标的知名度。

8、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所有人会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这个使用不要忘记,需要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和商标许可备案。而被许可人将您的商标在日常经营中使用的,跟上述7条中有关的资料,一样需要证据保留,这也是能作为企业商标使用的证据。

9、荣誉证书。一般制造型企业常常会有一些政策上的项目申请,从而会获得相关行业或政府机构评定的荣誉证书,如专利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 

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几个事情,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经注册后受到法律保护。其中有些人对商品注册程序不太熟悉,导致影响了商标注册进程,下面我们就对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几个事情说明下:

1、《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2、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即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5、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以上五方面是关于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几个事情,商标注册日益变难的情况下,我们只有把我们能做的做好,那么商标注册成功率才会更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哪些?商标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讲都非常重要,企业需要将商标注册完成之后才能够顺利地将公司注册下来。很多创业者不知道应当遵守那些商品分类的原则,所以在注册之前了解相应的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助于我们在注册过程中少走弯路。那么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哪些呢?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哪些: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各类标题均未涉及到某一产品的功能或者是用途,那么也就标志着,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那么就可以按照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原则。有的组合产品具备很多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分在各组成功能或者是用途相应的类别里,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则可以直接采用其中一种注册流程。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申请商标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产品来找自己所对应的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5、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一、 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二、 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三、 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 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二、 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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